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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凤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9-01-10  点击数:14297  作者: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

慢性病患者,凭慢性病证历、三联式处方到慢性病定点医院就医或经慢性病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纳入医保中心统筹报销。报销比例:起付标准500元(不限病种数),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费按70%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肾病透析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全年只付一次起付费,起付费标准为该就诊医院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定点医院治疗者必须有县内经治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患者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代理人持经治医院的正式发票、医疗费用电脑清单、出院小结(以上材料需要医院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诊转院手续到办理转出的定点医院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在职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     第三次及以后住院

           600元         500元             4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①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是在职人员的70%; ②不足起付标准出院不算住院人次。

     五、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按什么比例报销?

     答:我县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具体见下表:

费用段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费--30000

13%

14%

15%

30000--60000

8%

9%

10%

60000--90000

6%

7%

8%

90000-300000

10%

10%

10%

注:1、退休人员统筹段个人自付比例是在职人员的70%。2、将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段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比例是75%。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三级医院每日35元、二甲医院每日25元、一级医院每日15元。超出部分个人自费。

、慢性病及特殊病病种

慢性病:高血压(Ⅱ、Ⅲ)、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帕金森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肺心病、活动性肺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癫痫、精神分裂症、甲亢、肝豆状核变性、脑瘫、重性精神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干燥综合征。

门特: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和肾病透析。

  、生育保险医疗费的结算标准

包括1)生育医疗费:顺产一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200元。多胎妊娠的生育医疗费,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8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费:引产每例1200元;上(取)环每例150元;流产每例300元;绝育术每例800元;复通术每例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