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凤卫秘〔2024〕192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 名录》的通知
各县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乡镇中心卫生院、民营医院:
为保障医院安全秩序,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 秩序管理的通告》[2022]57号要求,制定《医院禁止、限制携 带物品名录》,请各单位接文后认真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凤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0日
附件
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 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 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 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 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 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 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 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 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创刀、铣刀 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 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 物品。